□本報記者章寧旦
  □本報通訊員夏瑤瑤
  因未向業主公佈業委會章程、財務管理制度、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等資料,涉嫌侵犯了小區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被業主告上了法庭。近日,番禺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業主知情權糾紛案。
  原告鄭某訴稱,業委會自2011年4月成立以來,不遵守《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迄今為止未向業主公佈業委會章程、財務管理制度、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等資料,侵犯了原告作為小區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據介紹,從2013年9月開始,小區6棟樓的12部電梯先後出現不同程度的故障,影響了業主的人身安全。業主們要求業委會公佈本屆業委會成立以來的開支情況、財務資料以及其他公共收益情況。業委會於同年10月公佈了一份賬目收支表。對此,原告認為,該賬目存在虛假,且被告提供的僅僅是一份出納流水賬表,不是合法的財務審計報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原告還提出,該小區為6棟16層電梯樓,共有672戶住戶,其中1至3層為商業用房,內有多家大型商家進駐。原告認為,小區人口眾多,消防安全不容忽視,但被告經手完成的兩次消防工程均未向業主公開消防工程合同及消防工程驗收報告等資料。
  據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在小區內限期張貼公佈以下資料:業主委員會章程、財務管理制度、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關於小區公共收益的合同、財務審計報告、消防工程合同。
  被告業委會在庭審中稱,現已在小區內張貼業主委員會章程、財務管理制度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並已將上述資料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原告對此的知情權主張已得到滿足。被告已經提供了本屆業委會所簽訂的有關公共收益部分的合同作為證據,同時被告也提供了本屆業委會的財務賬冊,賬冊反映出了相關公共收益情況,這些可以滿足了原告鄭某的業主知情權,沒有必要以張貼公告形式告知。另外,被告對所簽訂的合同,涉及合同相對方的權益,在未經合同相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被告也不能單方面張貼公告。同時,小區的消防工程經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消防工程公司簽訂的合同,被告已提供了掌握的相關資料作為證據,足以滿足原告的業主知情權。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原標題:小區業主告業委會索物業管理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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