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南縣站7月28日訊(通訊員 文靜 李磊)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資源,國家制定了嚴格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保護,即使砍伐自己化療副作用的林木亦需辦理採伐許可證,無證或超許可採伐達到法定標準都將構成濫伐林木罪而被追訴。近日,南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伐林木罪對被告人李某、朱某和葉某依法提起公訴。
  經查:2014年1月,被告人李某伙同朱某,以15萬元的價格購買被告人葉某所有的位於南縣南洲鎮白馬圻電排渠兩岸的林木,並簽訂樹木買賣合同,由葉某負責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葉某抱著僥幸心理,在僅申辦允許採伐蓄積25立方米、205株《林業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讓李某和朱某放任濫伐。而李某和朱某明知砍樹需要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在多次要證未果的情況下,即使有所懷疑外接式硬碟,而不論《林業採伐許可證》所許可的採伐株數、立方數,仍然繼續砍樹。經鑒定,被告人李某、朱某二人共採伐楊樹1709株,合計蓄積524.5立方米,造成濫伐林木蓄積499.5立方米。
  檢察官提示: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化療副作用採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因此,即使是在擁有對所需砍伐的樹木所有權的情況下,也必須到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採伐手續,依法採伐。  (原標題:南縣:砍伐較大數量林木勿忘辦證依法採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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